无花果:伊斯兰的政治立场(9)

 


有关刑法的争议

 

伊斯兰法的一些争议,体现在部分刑法问题。比如伊斯兰法之中允许死刑,因为这是写入《古兰经》中的制度,对于罪大恶极的人,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恶徒,都是可以采取死刑的,正所谓杀人偿命,这是《古兰经》规定的。“我在《律法》中给他们规定,以命还命,以眼还眼,以鼻还鼻,以耳还耳,以牙还牙,所有损伤都要赔偿。”(《古兰经》545我并不主张废除死刑,但死刑的处决方式完全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,采取更为仁慈,更为人道的方式。比如仅仅一百年时间,很多国家处决罪犯已经从过去的斩首改为枪决,现在有了更为人道的注射死亡,完全可以采用。至于某大国很少使用,这是因为一旦注射死亡,死刑犯的器官就无法作为他用了。而死刑犯的器官一般来说死者家属是无权处理的,这是公开的秘密。

 

前面已经提到,石刑不属于伊斯兰教,所以本来就应该废除,事实上,当今大部分穆斯林国家已经废除石刑了,除了塔利班。根据《古兰经》,奸淫者应判鞭刑一百遍,只有强奸犯才应该被处死。当然,即使判死刑也不该使用犹太人遗留的石刑,完全可以采用枪决或注射死亡的方式。除了石刑,《古兰经》之中还有几项被视为酷刑的刑罚,一是针对淫乱者的鞭刑,二是针对偷盗者的断手刑。

 

对待奸淫,伊斯兰与其他各大古老宗教的态度是一致的,无论犹太教基督教佛教印度教,对奸淫均持反对立场,而不像现代社会所认为的属于私德领域的事情。之所以奸淫不属于私德问题,是因为奸淫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,尤其是强奸更是对妇女的严重伤害,至于通奸也会造成他人家庭的破裂和耻辱。如果是与少女通奸却又始乱终弃,往往会对她们造成极大的打击和伤害。正因如此,《古兰经》仍然坚持鞭刑的制度,可见对奸淫者的严厉。与此同时,《古兰经》针对奸淫者的确定有严格的程序,必须有四个以上的目击证人作证方为有效。谁指控贞洁的女子,却不能列举四个证人,你们当打他们八十鞭并且永远不能接受他们的见证,这类人放荡不羁。(《古兰经》244一对奸夫淫妇,如果有四人亲眼目睹他们的行为,足可见他们的明目张胆,所以这样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惩罚。另外,为了防止诬告,《古兰经》接受信仰者的誓言,如果被告想要为自己辨白,则可以发誓四次,第五次是愿意接受天谴。谁指控自己的妻子,但除他本人之外没有证人,他的见证则应是以真主作证四次,证明他是诚实者。第五次是说:如果他是说谎者,甘受真主的诅咒。人们若要取消对女方用刑,女方则须以真主作证四次,证明男方是说谎者。第五次是说:如果男方是诚实者,女方甘受真主的天谴。(《古兰经》246-9当然,这一切都建立在一个完善的伊斯兰社会的基础之上的,在一个伊斯兰社会,每个人都应该得到良好的教育,使其具有良好的宗教操守,这种情况下,人人自觉,大家都对奸淫行为感到不齿,所以鞭刑的实施极为罕见,往往只是起到一种震慑作用。

 

断手刑也是如此,在一个社会能够保障基本民生的时候,人人都能够解决温饱问题,且每个人都能享受良好的教育,对偷盗行为有着本能的排斥,这个社会的偷盗现象自然就很少存在了。中国古书中所说的“路不拾遗,夜不闭户”在很多伊斯兰国家是正常现象,人们自觉地远离偷盗,这成了文明社会的一部分。然而,如果在一些经济落后且又道德沦丧的国家,偷盗则是屡禁不止的现象,比如中国。试想如果在中国执行断手刑,那么满大街很多人恐怕都会缺胳膊少腿。

 

当然,对于盗贼满地的社会,即使伊斯兰政府也不会执行断手刑的,而是先施行教化,再令行禁止。在一个礼崩乐坏的社会里,人们普遍处于蒙昧阶段,是不能适用文明阶段的法律的。正如耶稣拒绝为一个被指控为淫乱的女人采取石刑一样,耶稣反问在场的谁没有罪。(见《圣经·约翰福音》8:3-11)在犹太人被殖民的环境中,盗贼遍地,淫乱成风,如果耶稣不致力于建立人们的正信,施行教化,而是一上来就一顿杀伐,肯定是愚蠢的行为。《古兰经》中对于法令的实施,往往是有着循序渐进的过程,比如著名的禁酒事件,就通过三次颁布经文才正式禁绝。

 

《古兰经》中虽有断手刑,但是在穆圣时期并未见到实施的案例,那是因为麦地那社会已经高度文明,人们早已自觉远离偷盗了。有资料显示,穆圣去世到阿巴斯王朝的四百年里,伊斯兰帝国执行断手刑的案例仅有六例,足见社会治理的成功。(见穆罕默德·库特卜《伊斯兰:被误解的宗教》第十章)

 

中国有句古话叫“乱世用重典”,然而伊斯兰法则正好相反,越是乱世,越不能用重典,在蒙昧社会的初级阶段,社会道德已经崩塌,盗贼横生,奸淫遍地,劫匪出没,贪官猖獗,满朝文武藏绿卡,半壁江山养红颜,每天,每座城市,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在嫖娼,在奸淫,每个妇科医院,都有成千上万的胎儿被堕掉,在这样的社会怎么能够用重典呢?中国的方式是一旦取得政权,先杀一批,关一批,通过三反五反等方式来制造恐惧,貌似治安好转,实则风声鹤唳,一片肃杀之气。反观摩西、耶稣、穆罕默德,生逢乱世,中年不惑,接着就开始在民众之中奔走呼唤,致力于传教,面对陷于罪恶渊薮中的乡亲族人,他们采用的是劝导,而不是杀伐。穆罕默德在麦加传教十三年,后来被逼出走麦地那,在麦地那建立了穆斯林政权,这时候《古兰经》才开始针对社会问题建立一系列法规。比如分阶段禁酒,禁止杀人放火,禁止偷盗奸淫,穆斯林社会就是这样一点点逐步净化。

 

有人说,何不放弃《古兰经》呢?如果是非穆斯林社会,自然没有必要推行《古兰经》,人家也不愿意,好比在中国,就没有执行《古兰经》的理由,因为十多亿人不是穆斯林,但如果在穆斯林社会,则没有理由拒绝《古兰经》。何况,相比现代法律,《古兰经》的规定则是更完备的,更系统的。

 

现代社会的法律对于偷盗和强奸都有各自的量刑标准,为何非要按照《古兰经》所言呢?之所以凡事从《古兰经》之中找答案,正是因为人类的法律难免疏漏,而天启的法律却无所不包。比如离婚,基督教社会一两千年都是反对离婚的,依据是耶稣说的:“神所配合的,人不可分开。”(《圣经·马太福音》196)然而,很多情况下感情已经破裂,却无法分离,只能继续在一起饱受煎熬,所以最终,大多数基督教国家的法律也放松了对离婚的禁止。然而,现代社会又对离婚毫无限制,造成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。比如今天离婚,第二天就可以与他人结婚,之后发现怀孕,却不知道孩子是谁的问题。然而,反观《古兰经》,每个离婚者都有三个月以上的待婚期,待婚期是冷静期,期满后可以反悔,也可以正式离婚,待婚期期间发现怀孕,则应该生下孩子后才能离婚,而丧偶者,妻子则应该待婚四个月零十天方可改嫁。如此细致的规定,使人无论从情感上还是从理性上都更容易接受,而且杜绝了很多问题。再看看现代社会关于离婚问题的草率处理,《古兰经》岂不是把它们甩了好几条街。(待续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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